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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违反《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纪律》问责办法
2010-3-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秩序,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推进科学发展示范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效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条纪律》,影响正常执行公务,损害机关形象,依本办法实行问责。
第三条 实行违反《十条纪律》问责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问责与整改相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编、聘用和借用人员。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经查实将实施问责。
(一)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服务态度恶劣,被服务对象举报投诉的;
(二)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影响正常公务执行的;
(三)参与赌博、迷信、色情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非特批公务招待,工作日中午饮酒,被举报发现的;
(五)上班迟到、早退、脱岗,影响工作的;
(六)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被举报查实的;
(七)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教育不改的;
(八)发表、编发、传播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短信,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组织、参加非法社团组织,行为恶劣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对违反《十条纪律》行为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书面检查;
(四)责令整改;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党内纪律处分;
(八)行政处分 ;
(九)其它处理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根据问责情形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按照本规定第六条问责方式给予相应的问责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八条 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十条纪律》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由各单位进行机关内部检查、教育。
第十条 组织机关效能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
第十一条 由市纪委纠风室、效能室、市直纪工委,负责对投诉举报协调受理、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对违反《十条纪律》的人员 , 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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