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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纪委、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
2010-3-29
为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乱收费乱罚款、挥霍公款、违反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的不良风气,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严禁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
二、严禁对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
三、严禁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吃、拿、卡、要”,违规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摊派或收取钱物,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
四、严禁擅自出台收费、罚款项目,下达收费、罚款指标,违规收费、罚款。
五、严禁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和采取强制措施。
六、严禁违规指令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培训等活动。
七、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强令下级机关或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使职权。
六、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九、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在国内或出国(境)旅游。
十、严禁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打牌、下棋及其他娱乐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良风气严重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或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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