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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震局依法行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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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本市地震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进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依法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地震主管部门依法实施防震减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第三条 防震减灾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以人以本的发展理念,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必须坚持把防震减灾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第四条 防震减灾依法行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合法行政。地震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地震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以实现行政目的,但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地震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公开。公开渠道包括新闻媒体、本部门对外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本部门对外服务窗口。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地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地震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诚实守信。地震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条 地震主管部门实施依法行政,必须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地震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程序。
    必须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第六条 地震主管部门实施依法行政,按照市政府和同级政府的规定,及时进入同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通地震局窗口,集中办理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等手段对有关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防震减灾规划和行政指导、协商、协调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网上办公的范围;加强同级有关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方便人民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创新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
    第七条 地震主管部门在政务服务窗口办理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公布办件告知单、办件样本和办事程序,及时在窗口办理即办件和答复件,限期办理承诺件,联办件和报批件。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在窗口办理受理登记手续,并将加盖“行政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交申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要向申报人说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事由,并将加盖“行政受理专用章”的不受理通知书交申报人;承诺件、联办件、报批件的受理和情况比较复杂、窗口答复有困难的答复件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将情况报告局主管部门,并说明答复期限。局主管部门要在答复期限内及时将局意见向窗口工作人员反馈。符合批准条件的即办件项目,应当及时在窗口办理批准手续,并将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批复件交申报人;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项目,要向申报人说明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事由,并将加盖“行政受理专用章”的退办通知书交申报人;办理承诺件、报批件,窗口工作人员要按办事程序将申报材料及时转局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由窗口向申报人反馈;联办件统一按局和政务服务中心的规定办理。窗口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将窗口办件情况通过专网向局主管部门报告,承诺件、联办件、报批件办件材料按照“一事一卷”的要求立卷,定期交局主管部门归档;即办件、答复件可以用表格汇总归档。
    第八条 完善措施,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全市各级地震主管部门要将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职权、职责进行认真清理,正确认识、理解法律制度的规定。要为落实每一项法律制度,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要建立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管理部门,落实到人。要将法定职责的落实情况作为内设机构工作评价,个人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做到制度落实,措施有力,工作到位,全面正确地推进法定职责的履行,杜绝发生行政不作为现象。
    第九条 结合实际,逐步完善与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配套的规章制度建设。防震减灾立法工作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注重配套制度建设的质量。要坚持调查研究,正确分析防震减灾行政管理工作的现状和问题,反复论证配套制度建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要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系统内部、社会各方面和专家的意见,集思广益;要注意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关规定必须具体明确,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当前要大力推进地震监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设,对于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要逐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适应贯彻行政许可法等国家法律的需要。
    第十条 健全机构,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领导是关键,人才是保证,制度是保障。全市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建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管理、执法过错追究、评议考核等规章制度。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资格。执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执法主体合法、实体定性合法、执法程序合法。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听证,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公开、合理。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要建立执法案卷,将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进行立卷归档。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注意方式、方法,避免产生社会矛盾。各单位要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不断实践,逐步形成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良好局面。
    第十一条 创新机制,不断强化行政监督。全市各级地震主管部门要建立建全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积极汇报工作,听取其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要探索层级监督和层间监督渠道与方式,上级地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督,地震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对同级工作机构起草的行政决定草案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发布的监督,各县(市)、区地震主管部门出台防震减灾规范性文件要报市局震害防御处备案审查,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进行处理,维护正确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强化社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迅速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加强学习,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市各级地震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本部门推进防震减灾依法行政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依法行政组织领导体系。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部门的学法活动。每年应当举办两次以上法制讲座。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由人事、政府法制、党校等单位组织的依法行政知识专门培训。要将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和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深入广泛地宣传防震减灾依法行政知识,采取开辟专栏、学习辅导、专家访谈、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加强社会联系,努力营造有利于防震减灾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和市局各处(室)应当按照本规定对现有办事制度进行清理,不符合本规定的,要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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