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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 唐山市地震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震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河北省纪委《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震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是指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办理地震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办理事项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审批或者不再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在法定的审批条件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擅自收费或者借机摊派的;
    (六)把行政审批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
    (七)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指令工作人员办理,干扰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较重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之义务,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之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十一)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
    (十二)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做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审批工作岗位;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没收、追缴违法违规违纪的所得;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应首先填写《行政审批责任表》,审核人、批准人签署审核、批准意见。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批准人发生行政审批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不采纳及改变承办、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指具体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指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人,指机关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
    第十四条:根据情况轻重、损害后果的影响大小,行政审批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对行政审批过错责任的追究,依据河北省纪委冀纪[2003]14号文《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及其文书档案,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处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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