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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 唐山市地震局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地震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度。
    我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由唐山市行政审批大厅地震局窗口对外,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局机关各业务处室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许可公开制度。
    我局行政许可共二项:包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准、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许可。以上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在唐山市政府信息网、唐山市防震减灾信息网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予以公示。
    三、行政许可决定程序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程序:
    审批条件: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审批程序:工程建设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审核分类----现场踏勘----审批确认。
    1、受理:承办人审查工程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申请书》以及报送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范围地形图》、《工程项目平面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分类:承办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分类标准》准确划分工程类别。属于一般建设工程进入即办件审批程序;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承办人在《行政审批责任表》签署初审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后,下发《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填写《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表》,送达工程建设单位。
    3、踏勘:组织有关人员实地察看工程建设场地,为审批掌握第一手资料。
    4、审批:承办人首先填写《行政审批责任表》,对一般建设工程,由承办人依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提供的场地类别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出抗震设防要求,经审核人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出具批准文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提供经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表》,经过审核、批准程序后,出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二)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
    审批条件:建设工程场地址位于地震监测设施或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审批程序:工程建设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审核----现场踏勘----批准或上报。
    1、受理:承办人审查工程建设单位填写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书》以及报送的《拟建场地1:500现状图》、《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用途及主要的机械和电子设备等)
    2、审核:承办人检查所报资料是否齐全,所建工程是否在地震监测设施或地震观测保护范围内。
    3、踏勘:组织有关人员实地察看工程建设场地,为审批掌握第一手资料。
    4、审批:承办人首先填写《行政审批责任表》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性质,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人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出具批准文件或上报。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验证任务登记,由申报单位写出报告,窗口受理,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人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然后将批准文件统一由窗口送达申请人。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重许可轻监管、执法不到位等行为,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事先通知项目属地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设计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并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关项目。
    (二)组织执法人员对行政许可后的事项进行监督和执法检查,重点是检查结构设计总说明中是否按审批确认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了设计。检查比例每年不低于总项目数的20%。
    (三)对不按审批确认的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的建设工程要及时勒令停工,已建成的要采取抗震加固等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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