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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抗震设防管理

第一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责任单位:震防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责任单位:震防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⑴《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由设区的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擅自提高或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责任单位:震防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⑵《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⑷《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由设区的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⑸《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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