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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

 

    第一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责任单位:震防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2、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责任单位:震防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⑴《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⑵《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不按资质级别及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价的,由设区的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评价工作,原评价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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