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
2、《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主动予以配合。 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2、《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主动予以配合。
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